防爆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1 防爆電梯使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 GB 25285.1—2010 中定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 1 區、2 區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21 區、 22 區中使用的防爆電梯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附加安全準則。 1.2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 1 m/s,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強制式防爆電梯和液壓式防爆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檢查和維護。 1.3 在特殊情況(如:惡劣的氣候狀況和地震情況等)下使用的防爆電梯,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應考慮特殊要求。 1.4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GB 25285.1—2010 中定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 0 區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20 區中使用的防爆電梯的制造與安裝; b) 由可燃物質與除大氣中氧氣外的其他氧化劑反應產生爆炸,或由其他危險反應,以及非大氣條件產生爆炸的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梯; c) 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和安裝的防爆電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 3836.3 爆炸性環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 3836.4—2010 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 3836.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8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3 爆炸性環境 第13部分:設備的修理、檢修、修復和改造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T 7024—2008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 7588—200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 12476.1—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476.2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選型和安裝 GB 12476.4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D” GB 12476.6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澆封保護型“mD” GB 12476.7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正壓保護型“pD” GB/T 18775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維修規范 GB 21240—2007 液壓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T 24478—2009 電梯曳引機 GB 25194—2010 雜物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 25285.1—2010 爆炸性環境 爆炸預防和防護 第1部分:基本原則和方法 GB 25286.1—2010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GB 25286.2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2部分:限流外殼型“fr” GB 25286.3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3部分:隔爆外殼型“d” GB 25286.5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5部分:結構安全型“c” GB 25286.6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6部分:控制點燃源型“b” GB 25286.8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8部分:液浸型“k” GB 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IEC 61241-1:2004 有可燃性粉塵場合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tD”型外殼防護(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use in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 - Part 1:Protection by enclosures “tD”) EN 13463-1:2009 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非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 - Part 1:Basic method and requirements) 3 術語和定義 GB 3836、GB 12476、GB 25285和GB 25286系列標準,GB/T 7024—2008、GB 7588—2003、GB 21240—2007和GB 25194—201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防爆電梯 lif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由若干電氣部件和非電氣部件組成,并按規定條件設計、制造和安裝而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燃燒或爆炸的電梯。注:改寫 GB/T 7024—2008,定義 2.9。 3.2電氣部件 electrical element 全部或部分利用電能可達到其預定功能的電梯部件,如控制柜、驅動主機等。本標準的電氣部件分為防爆電氣部件和其他電氣部件。注:改寫 GB 3836.1—2010 中定義 3.14。 3.3防爆電氣部件 electrical ele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按規定條件設計、制造和安裝而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燃燒或爆炸的具有點燃危險的電氣部件。 3.4非電氣部件 non-electrical element 不使用電能可達到其預定功能的電梯部件,如安全鉗、緩沖器等。本標準的非電氣部件分為防爆非電氣部件和其他非電氣部件。注:改寫 GB 25286.1—2010 中定義 3.7。 3.5防爆非電氣部件 non-electrical ele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按規定條件設計、制造和安裝而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燃燒或爆炸的具有點燃危險的非電氣部 件。 3.6可燃性物質 flammable substance 當被點燃后,會與空氣發生放熱反應的氣體、蒸氣、液體、固體狀態或這些形式的混合狀態的物質。[GB 25285.1—2010,定義 3.1] 3.7爆炸性混合物 explosive mixture 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薄霧、粉塵或纖維狀的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點燃后燃燒將在整個范圍內快速傳播形成爆炸的混合物。 3.8爆炸性環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物質以氣體、蒸氣、粉塵、纖維或飛絮的形式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GB 3836.1—2010,定義 3.22] 3.9爆炸性氣體環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或爆炸將傳至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注:改寫 GB 3836.1—2010,定義 3.24。 3.10可燃性粉塵環境 flammable dust atmosphere 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或爆炸將傳至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注:改寫GB 12476.1—2013,定義3.4。 3.11最高表面溫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在容許范圍內最不利條件下工作時,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電氣部件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高溫度。注1:相應的表面溫度可以是內表面溫度,也可以是外表面溫度,視不同的防燃或防爆型式而定。 注 2:改寫 GB 3836.1—2010,定義 3.30 和 GB 25286.1—2010,定義 3.5。 3.12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為防止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而對防爆電梯采取的各種特定措施。注:改寫GB 3836.1—2010,定義3.42。 3.13點燃源 potential ignition source 可能出現在防爆電梯上的任何潛在點燃源。注:改寫GB 25286.1—2010,定義3.8。 3.14正常運行 normal operation防爆電梯在電氣上和機械上符合設計規范并在制造商規定的范圍內的運行狀況。 注 1:制造商規定的范圍包括持續運行條件。 注 2:電源電壓的變化在規定范圍內和任何其他運行容差都屬于正常運行。 注 3:改寫 GB 3836.1—2010,定義 3.31。 3.15預期故障 expected malfunction 在正常運行中出現的防爆電梯損壞或失效。注:改寫GB 3836.1—2010,定義3.29.1。 3.16罕見故障 rare malfunction 已知要發生,但僅在罕見情況下才會出現的故障類型。兩個獨立的預期故障,單獨出現時不產生點燃危險,但共同出現時產生點燃危險,它們被視為一個罕見故障。[GB 3836.1—2010,定義3.29.2] 3.17關聯設備 associated apparatus 內裝本質安全電路和非本質安全電路,且在結構上使非本質安全電路不能對本質安全電路產生不利影響的電氣部件。注:改寫GB 3836.1—2010,定義3.2。 3.18機器空間 machinery space 井道內部或外部放置整個或部分機器的空間。 4 重大危險列表 4.1 本章包括了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凡是本標準中涉及的且通過危險評定被識別為主要危險的,均應采取措施控制或減小該危險。 4.2 本標準所涉及的重大危險在表 1、表 2、表 3 和表 4 中列出。 表 1 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 - 建筑與環境
表 2 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 - 電氣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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